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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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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生活垃圾收集站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4.3.1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最大不宜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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