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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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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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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便于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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