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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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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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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处置的要求,重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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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预测生活垃圾产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提出其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明确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明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同时应确定生活垃圾运输通道,并规划环境卫生应急系统。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详细规划中应在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具体位置、规模、用地界线等,并划定防护绿带或明确具体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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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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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环境卫生设施应集约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宜集中布局,条件允许时可形成综合处理园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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