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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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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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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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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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