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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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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一般规定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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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规划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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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在交通运输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在提高工艺水平,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适当压缩本标准确定的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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