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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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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生活垃圾焚烧厂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6.2.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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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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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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