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公共厕所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3.4.1城镇各类公共场所是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设施,为其所吸引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各类公共场所的义务。根据对城镇各种公共场所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统计,铁路旅客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厕所设置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公园、剧场、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规定较模糊;而港口客运站、公交始末站、地铁、步行商业街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未提及厕所的设置要求;另外汽车客运站、社会停车场、体育建筑等公共场所对建筑内部厕所作了规定,但对其外部场地的厕所未作要求。部分现行标准规范对厕所的规定摘录如下: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第4.0.12条: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25m2或4个厕位确定。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宜分散布置。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3.3.1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4.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4.3.1条:公共区域宜由门厅、休息厅、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厕所等组成。第4.3.8条:电影院内应设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中的有关规定。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第12.3.5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
从目前国内各城镇公共厕所服务系统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各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附近公共厕所缺乏。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共场所建造时对厕所重视不够,有的建设了公共厕所,但是布局和规模不合理;有的仅考虑了室内厕所,未考虑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如厕服务。
3.4.2 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
注:1 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2 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
3 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
▼ 展开条文说明
3.4.2为方便不同层次的预测公共厕所的数量,保留了设置密度指标,并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对用地分类类别进行了更新,对新的用地类别的公共厕所密度指标进行了修正。
3.4.3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注:1 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①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2 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 展开条文说明
3.4.3根据近几年城镇公共厕所建设经验,公共厕所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场所的人群,公共厕所设置位置与公共场所和人有关,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共厕所,因此,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与公共场所的位置和数量有关,与人口和用地规模关系不大。但对于城镇范围内的一般性区域,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等处也有人群流动,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人群如厕需求。因此,本次修编将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调整到与人流相关的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
根据人行走的路线和停留的场所,公共厕所设置位置分为城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根据人流量的大小,本标准将城市道路分为商业性路段、生活性路段和交通性路段。商业性路段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的路段,单边步行人流量约在(3000~5000)人次/h;生活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单边步行人流量约为(1000~3000)人次/h;交通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单边步行人流量1000人次/h以下的道路。
根据对行人如厕意愿的调查研究表明,人产生如厕生理需求后,大多数希望在2min~3min之内找到厕所。因此,本标准以人急步行走2min~3min到达厕所为依据,计算公共厕所的分布间距。
3.4.4 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厕所等措施。
1 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 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需求的;
3 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
▼ 展开条文说明
3.4.4公共厕所是为城乡公共人群服务的,根据人群所处场所的不同,公共厕所分为配套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三类。
配套公共厕所是指在城镇中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市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轨交站、公交始末站、文体设施、集贸市场、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按照公共场所的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等)配套建造的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场所为所辖范围内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或业主)的义务。
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是指城市中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宾馆、餐馆、饭店、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的内部厕所向外部人群开放的厕所。各地环卫部门应当鼓励经营性场所业主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环卫公共厕所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人流通行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没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主导建造的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以固定式为主(根据需要选择附属式公共厕所或者独立式公共厕所),若建设固定式厕所比较困难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人群的如厕需求主要仍需由配套公共厕所及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来满足,且依据公共厕所建设难度大、落点难等实际难题,本条提出了加强城市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配套服务功能的要求。要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首先应该规范城市各类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明确配套公共厕所设置要求,特别是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
3.4.5 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 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 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相关规定。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4.5本条对公共厕所建设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应该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要求进行,厕位数、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的设计应该符合公共场所的人流量、公共场所所在区域的特点,以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村庄的公共活动区应该设置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可以参照城镇地区公共厕所的要求。
1本条对公共厕所的建筑形式和建设形式提出了要求。为了减少公共厕所单独占用土地,应与主体建筑合建;同时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应采用固定式公共厕所。
2本条提出了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各级单位配合,积极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3~5规定了公共厕所辅助设施的要求。
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3.4.7 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 展开条文说明
3.4.6、3.4.7不允许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镇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应设化粪池以便粪便污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