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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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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共厕所

3.4  公共厕所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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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

    注:1  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2  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

       3  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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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注:1  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①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2  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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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厕所等措施。

   1  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  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需求的;

   3  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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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  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  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相关规定。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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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3.4.7  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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