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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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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垃圾收集点

3.3  垃圾收集点

3.3.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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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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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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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2,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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