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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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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废物箱

3.2      

3.2.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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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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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

   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

   3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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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镇(乡)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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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3.2.3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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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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