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7.1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应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建。
3 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4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应根据不同工艺合理确定,宜采用(85~300)m2/(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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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原则,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规定了餐厨垃圾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设置,便于资源共享、污染集中控制。
3规定了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位置,污染源(餐厨垃圾卸料与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距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参照相近设施堆肥厂选取)。
4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参照堆肥处理设施,宜采用(85~300)m2/(t·d)。
4.7.2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城市宜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2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建。
3 大件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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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规定了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大、中城市宜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2规定了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集中设置。
3规定了大件垃圾储存设施的要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执行。
4.7.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转运调配设施可参照执行。
2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转运调配设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周围地坪3m,并应保证堆体稳定和周边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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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本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等)与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的距离,参考卫生填埋设施,应大于0.5km,转运调配设施距离参照处理设施执行。
2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和库容利用系数,参照卫生填埋设施,库容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转运调配设施堆高及边坡除了应保证本身堆体稳定外,尚应保证周边设施(建构筑物等)的安全,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周围地坪3m。
4.7.4 粪便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未纳管粪便应由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或纳入污水厂。
2 粪便处理设施规模不宜小于50t/d。
3 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厂或主干管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
4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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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本条规定了粪便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未纳管粪便应由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或纳入污水厂。
2规定粪便处理设施规模不宜小于50t/d。
3规定的粪便处理设施厂址选择原则,应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或主干管网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
4规定了粪便处理设施用地面积确定方法,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