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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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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7.1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应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建。

   3  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4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应根据不同工艺合理确定,宜采用(85~300)m2/(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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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城市宜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2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建。

   3  大件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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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转运调配设施可参照执行。

   2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转运调配设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周围地坪3m,并应保证堆体稳定和周边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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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粪便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未纳管粪便应由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或纳入污水厂。

   2  粪便处理设施规模不宜小于50t/d。

   3  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厂或主干管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

   4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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