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垃圾收集站
4.2.1 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 镇(乡)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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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原标准中未明确设置的条件,操作中较难实施。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条件。为便于管理,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当垃圾产量超过4t/d时设置收集站较为合理,若小于4t/d,可联合设置或设置收集点,本条中明确的5000人居住小区或村庄,其垃圾产量一般也在4t/d以上;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垃圾量一般小于4t/d。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的规定,垃圾收集站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大,一般其前端还需设置分散的垃圾收集点供使用者直接投放,然后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再通过机动车将垃圾运出。
4.2.2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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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原标准中主要按人力收集方式确定的服务半径。近年来,随着各地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普及,其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为此,本次修订中对两种不同收集方式确定了不同的服务范围。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的设置数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1km或小型机动车(通常为电瓶车)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宜超过2km来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
4.2.3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预测的垃圾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生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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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高峰月的垃圾量来确定。
4.2.4 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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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原标准中未明确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满足作业需求,方便车辆进出;其次,要求市政设施完善,包括道路、供电、上下水等基本条件。
4.2.5 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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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原标准中只规定了设置给排水设施,未明确收集站的环保要求。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收集站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收集站应向密闭式方向发展,同时,收集站还应有除臭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4.2.6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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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设备数量根据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专用垃圾容器垃圾装载量确定,并且设备数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设置一台压缩机及一只专用垃圾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m2。
4.2.7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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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