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4.2 垃圾收集站

4.2  垃圾收集站

4.2.1  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  镇(乡)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预测的垃圾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生量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