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6.1 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卫生填埋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8m3/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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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要求:
1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填埋气处理及利用区、臭气处理区等)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参照《城市生活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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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场址选择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4.6.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 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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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卸料与处理区、烟气处理车间及烟囱、灰渣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选址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
4.6.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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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卸料与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参照相近处理设施填埋场选取)。
2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