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6.1  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卫生填埋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8m3/m2

▼ 展开条文说明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 展开条文说明

4.6.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  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

▼ 展开条文说明

4.6.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