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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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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GB 55013-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第2.0.4、2.0.8、3.4.1、3.4.6条

  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

   第7.1.2、7.1.5、7.2.2、7.2.3、9.0.5条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第3.0.8、4.0.3条

  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

   第2.1.3、2.1.6、2.2.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

  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第4.2.7、4.5.4、5.0.11、7.0.1条

  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

   第2.0.2、2.0.11、3.4.1、7.1.1条

  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第4.0.2、5.0.9、7.0.5、8.0.4、10.0.6条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按照减少环境影响、方便市容环卫作业等原则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清洁及质量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市容环卫工程应具备应对害性气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市容环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具备有效的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运、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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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市容环卫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市容环卫工程的机械设备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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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垃圾收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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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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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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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垃圾收集点

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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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标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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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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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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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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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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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垃圾收集站

3.3 垃圾收集站

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主体建筑,主体建筑应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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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的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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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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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和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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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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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受料装置应与进料方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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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应与收集站作业工艺相匹配,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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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生活垃圾集装箱应不易变形并有防腐措施;集装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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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4垃圾转运站

4 垃圾转运站

4.0.1 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的要求,并与后续处理方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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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应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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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五小类,不同规模转运站的设计转运量划分区间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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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应满足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范围内的垃圾增长及垃圾收运季节波动性需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运量与平均月清运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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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垃圾转运站布局应按垃圾产生分布、处理设施布局、垃圾收运模式等综合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0.6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转运能力、污染控制等因素,设在交通便利且易于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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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垃圾转运工艺应按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应顺畅;

2 应减少垃圾裸露时间;

3 生活垃圾转运站不应采用垃圾落地转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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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垃圾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内道路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垃圾转运站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3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人、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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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垃圾转运站应有主体建筑,且主体建筑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的卸料、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转要求;

2 垃圾转运车间的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车辆倾卸作业要求;

3 生活垃圾收集车卸料及压缩装箱作业车间应封闭;

4 垃圾转运车间的卸料口和车辆进出口应安装便于启闭的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 生活垃圾转运车间作业区地面及3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且应便于清洗;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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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可回收垃圾储存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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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配置转运单元,其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工作能力应与设计规模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作业单元数量应根据高峰期垃圾转运量确定,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除V类小型转运站外,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转运作业单元数不应少于2个。只有1个转运单元的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有转运单元故障应急措施。

2 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等因素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相匹配,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4.0.12 垃圾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内应雨污分流;

2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污水导排设施;

3 垃圾转运站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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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 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等措施;并配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

2 建筑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尘、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

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除臭系统;

4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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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垃圾转运站的电气及运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作业区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55;

2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作业安全标志;

3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0.15 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车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

2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有防腐蚀措施;其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 展开条文说明

4.0.16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称量及备用电源应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

2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用户要求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5公共厕所

5 公共厕所

5.0.1 城镇各类工作场所及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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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农村公共活动场所、村民委员会、无卫生设施的农户居住区域应设置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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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公共厕所的厕位数应根据开放时间段的如厕人数、峰值系数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0.4 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出入、便于粪便污水排放、公共厕所的化粪池和贮粪池与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m,与地理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的卫生防护距不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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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应根据男女如厕性别比例、大小便人数、如厕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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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6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6.0.1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

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

3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4 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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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2 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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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 车身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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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下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距人行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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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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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不应采用易燃材料。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6.0.7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设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设计工作年限10年的,不应小1.0;设计工作年限不超过5年的,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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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作用在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以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基本风压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

6.0.9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结构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0.10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锚固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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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 在风荷载作用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1的规定;

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0.12 设施的钢结构构件及连接表面的防腐措施应满足耐腐、耐候性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景观照明设施

7 景观照明设施

7 景观照明设施

7.0.1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确保夜间公共环境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 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不应与道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 展开条文说明

7.0.2 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1的规定;

2 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2的规定;

3 应制定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格控制开关灯时段后仍在开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 在设置公共灯光艺术装置、激光表演装置、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前,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 展开条文说明

7.0.3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正确选择照明参数,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栖息地、沼泽、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感的区域、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2 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7.0.4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当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支撑景观照明设施的金属构件应接地。

▼ 展开条文说明

7.0.5 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 展开条文说明

7 景观照明设施

7 景观照明设施

7.0.1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确保夜间公共环境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 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不应与道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7.0.2 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1的规定;

2 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2的规定;

3 应制定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格控制开关灯时段后仍在开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 在设置公共灯光艺术装置、激光表演装置、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前,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7.0.3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正确选择照明参数,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栖息地、沼泽、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感的区域、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2 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

7.0.4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当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支撑景观照明设施的金属构件应接地。

7.0.5 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8清洁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应对道路、水域、建(构)筑物、施工工地、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照明设施、居住区等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 展开条文说明

8.1.2 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原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展开条文说明

8.1.3 应对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特殊时期等突发情况制定清洁维护保障应急预案。

▼ 展开条文说明


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1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产生垃圾、污水等二次污染,不应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

8.2.2 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应根据道路清洁程度的重要性及道路污染程度确定;

2 清洁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的路面、墙面、楼梯、栏杆上的污垢、涂写、刻画、张贴等时,不应损坏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设施;

3 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直接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中;

4 日间机械化清扫保洁时间应避开城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

5 道路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模式应按照不同气候条件调整,当气温低于4℃时,应停止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或采用防冻措施;当台风、大雪、大雨等不适宜清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8.2.3 道路除雪、铲冰时应保证道路交通的可达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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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融雪剂种类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量选择,并应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

2 气温高于-5℃时,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施撒(洒)颗粒状雪剂的量不应大于10g/㎡;

3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便道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化物类融雪剂;

4 施(洒)融雪剂后清除的雪不应堆放在绿地、绿化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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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机械化除雪时应配有安全警示装置;城镇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警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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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村庄街巷两侧、田头地脚、山脚边坡、房前屋后不应堆放垃圾、杂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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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对设置在道路及两侧、室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周边行人的正常通行;

2 清洁措施及清洗剂不应破坏设施自身结构、涂层,油饰粉刷不应改变或遮盖设施自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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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水域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 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应暂停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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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建(构)筑物、施工工地清洁维护

8.3 建(构)筑物、施工工地清洁维护

8.3.1 城市建(构)筑物应根据外墙立面材质确定清洗或粉饰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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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清洗或粉饰建(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2 清洗维护作业不应损伤被清洗饰面、密封材料或嵌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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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城市临街施工工地现场应设置围挡、围墙等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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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城市施工工地应净车出场,车辆无抛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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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

8.4 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清洁维护

8.4.1 垃圾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洁、消毒杀菌,其中,城市厨余垃圾收集桶应每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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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垃圾转运站供电设施、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通信管线,以及站内通道、给水排水、除尘、脱臭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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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垃圾收集站和转运站设备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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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垃圾收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运车辆的厢(箱)体应密闭,收运过程中不应出现垃圾抛洒、污水滴漏现象;

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频次应满足抑制病媒传播及其危害的要求;

3 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不应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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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受污染的生活垃圾应单独设置隔离垃圾收集点,并应专车运输且不应纳入生活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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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应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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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在大风、暴雨、暴雪、潮汛等恶劣季节性天气来临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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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清洁维护保障设施

8.5 清洁维护保障设施

8.5.1 清洁维护保障所合适应满足市容环境清洁维护人员休息、车辆及船舶停放或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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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车辆类型和数量、停车场建设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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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城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具备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清洗、常规维修及维护的功能,确保环境卫生车辆日常作业;需停放电动新能源车时,应具备车辆充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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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城市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工作区域内应设置环卫工人作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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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水域分段或分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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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和监察船舶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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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A.0.1 环境区域应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按下列规定划分:

1 E0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 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3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4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等;

5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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