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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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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1  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除拦截库区外,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施,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

4.5.2  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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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在城市规划区内,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陆上实际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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