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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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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根据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选址,并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垃圾处理设施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单一工艺或组合工艺的规划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技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焚烧处理设施。

   3  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应按分类收集、综合处理和利用的要求合理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填埋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

   2  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5m并沿周边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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