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Sd≤C (8.3.1)
式中Sd ——作用组合的效应(如变形、裂缝等)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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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1 标准组合
1)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1)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2)
2 频遇组合
1)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3)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4)
3 准永久组合
1)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5)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6)
注: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准永久组合宜用在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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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γM,除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有专门规定外,应取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