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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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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2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4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B质量管理
B.1质量控制要求
B.2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C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C.1作用举例
C.2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D试验辅助设计
D.1一般规定
D.2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D.3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附录E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一般规定
E.2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结构可靠度校准
E.4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F.1一般规定
F.2疲劳作用
F.3疲劳抗力
F.4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一般规定
G.2安全性评定
G.3适用性评定
G.4耐久性评定
G.5抗灾害能力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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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Sd≤C          (8.3.1)

   式中Sd ——作用组合的效应(如变形、裂缝等)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

8.3.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1  标准组合

       1)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1)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2)

   2  频遇组合

       1)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3)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4)

   3  准永久组合

       1)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2-5)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8.3.2-6)

       注: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准永久组合宜用在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展开条文说明

8.3.3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γM,除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有专门规定外,应取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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