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8.1.1的规定。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8.1.1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房屋高度及层数的起算点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吊脚结构的吊脚部分作为一层结构层计入总层数中。
4 重点设防类的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且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5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8.1.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6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时,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其余情况,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 展开条文说明
8.1.1 山地砌体结构及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约束条件复杂,与边坡间存在相互作用,在地震时可能发生相较于普通平原地区房屋不利的震害,而房屋高度与层数是影响震害的重要因素之一,2008年汶川地震的震害也反映了上述特点,所以此条从严控制总高度及层数。表8.1.1中山地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较现行抗震标准降低2层,高度相应减少。掉层部分的总高及吊脚的最大高度差应符合本标准表3.1.9的要求。
由于震害较重且研究不够充分,带有吊脚和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只允许在6度、7度区采用,在8度区不应采用。
房屋高度及层数的起算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对于掉层结构,当房屋高度的起算点在下接地端时,掉层部分也应计入总高度和总层数中。当房屋高度的起算点在上接地端时,上接地端以上的房屋高度和层数需符合表8.1.1的要求。因掉层高度需符合本标准表3.1.9条的要求,加上掉层高以及可能的掉层层数后的总高及总层数,仍能基本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要求。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横墙很少是指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
8.1.2 山地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房屋的吊脚部分宜根据吊脚最大高度差选择采用砌体直接依坡修建或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当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时,应将吊脚层视作一个结构层,整体结构按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设计;
2 砌体房屋中的掉层部分宜采用约束砌体,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应不小于上接地层中相应部位的侧向刚度。
▼ 展开条文说明
8.1.2 砌体结构在坡地修建时,为适应坡形,可能存在吊脚及掉层两种情况,本条给出了吊脚部分及掉层部分的结构布置建议,如图18所示。
若坡地的坡度不大,可采用砌体墙逐阶放坡形成吊脚部分[图18(a)]。吊脚最大高度差应符合本标准表3.1.9的要求,以减少砌体墙的侧向无约束长度。当吊脚的最大高度差较大时,宜设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吊脚层,此时整体房屋应按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进行设计[图19(a)],且吊脚层视作一个结构层,计入房屋的总高度、总层数中,房屋整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1.3条的要求。6度且上部砌体总层数不超过四层时,也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作为抗震墙,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7度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当砌体房屋根据地形设置掉层时,掉层部分宜采用约束砌体[图18(b)]或框架-抗震墙。当掉层部分采用约束砌体时,掉层部分与上接地层相应部分的侧向刚度宜接近。当采用框架-抗震墙时,整体房屋应按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进行设计[图19(c)],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1.3条的要求。
8.1.3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吊脚时,吊脚部分应作为一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层,上接地层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且宜增设抗震墙以减小扭转不规则;
2 当设有掉层时,掉层部分的抗侧刚度不应小于上部相应部位的抗侧刚度。
▼ 展开条文说明
8.1.3 本条给出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如图19所示)的结构布置要求。
对于吊脚房屋,要求上部所有抗震墙应从基础生根,且在吊脚部分适当增设抗震墙,减小吊脚部分的不规则。应合理设置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过渡层与下一层侧向刚度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
图19(a)为房屋使用空间均为砌体层,当吊脚最大高度差大于3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形成吊脚层的情况。此时上接地层与吊脚层的刚度比应符合6度、7度区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的要求。
图19(b)为房屋底层为框架-抗震墙层,且带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吊脚层的情况。过渡层与上接地层(框架-抗震墙层)的刚度比应符合6度、7度区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的要求,上接地层与吊脚层的侧向刚度宜接近。
图19(c)为房屋上接地层及以上均为砌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形成掉层部分的情况,掉层部分的总高应满足本标准表3.1.9的要求(即6度区掉层可设置2层,7度区可设置1层)。过渡层中相应于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与掉层第一层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6度、7度区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的要求,且掉层部分中两层之间的侧向刚度宜接近。
图19(d)为房屋上接地层及掉层部分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的情况,掉层部分的总高应满足本标准表3.1.9的要求。过渡层与上接地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且不应小于1.0,过渡层中相应于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与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宜接近。
8.1.4 上接地层楼盖、上接地端楼盖、掉层部分楼盖及错层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且板厚不小于120mm。其他楼层楼、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 展开条文说明
8.1.4 为加强房屋整体刚度,避免不规则对结构受力的不利影响,上接地层楼盖、上接地端楼盖、掉层部分楼盖及错层楼、屋盖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楼盖,并适当加大楼板厚度,加强楼板刚度。
8.1.5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应分别按二级、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度、7度均应按二级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
8.1.5 汶川地震中,大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的底层遭遇了较严重的破坏。此条提高了6度、7度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底部混凝土框架以及抗震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了其抗震措施以实现延性破坏。
8.1.6 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掉层部分及吊脚部分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不小于2的增大系数;
2 上接地层及以上设框架-抗震墙时,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应乘以1.5~2.0的增大系数,过渡层与相邻下层侧向刚度比较大时应取大值;
3 底部框架-抗震墙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 展开条文说明
8.1.6 汶川地震中,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的底层破坏多集中于底层框架柱的两端,底部框架-抗震墙层的破坏较上部砌体层更为严重,有的底层甚至倒塌。因此应提高底部框架-抗震墙层以及吊脚部分、掉层部分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适当提高其强度。
由于掉层部分或吊脚部分与上部主体结构的质心、刚心均不重合,有可能在地震中产生较大的扭转效应,因此对其地震作用效应乘以不小于2的增大系数,以提高掉层部分或吊脚部分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