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管网监控系统
13.5.1 城镇供热管网应建立包括监控中心和本地监控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13.5.2 监控中心应具备显示、存储及打印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的设备信息、参数监测信息和显示本地监控站的运行状态图形、报警信息等功能,并应具备向下级监控装置发送控制指令的功能。监控中心还应具备分析计算和优化调度的功能。
13.5.3 本地监控站应具备监测参数的显示、存储、打印功能,参数超限、设备事故的报警功能,并应将以上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本地监控装置应具备调节控制供热参数和执行上级控制指令的功能。
13.5.4 监控系统的通信网络应采用专用通信网络,宜利用公共通信网。
13.5.5 建筑热力入口处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及户内温度等宜上传至监控中心。
13.5.6 无人值守热力站应设置视频监控及闯人报警系统,中继泵站、隔压站周边应设置视频监视等安防措施,信息应上传至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