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热管道及设备的保温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 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11.1.2 供热管道、设备、阀门及管路附件均应保温。设备及管道的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宜超过50℃。
11.1.3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在平均温度为25℃时,不应大于0.08W/(m·K);有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在平均温度为50℃时,不应大于0.043W/(m·K);
2 硬质保温制品的密度不应大于250kg/m³,软质保温制品的密度不应大于150kg/m³;
3 硬质预制成型保温材料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4MPa,半硬质保温材料压缩10%时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3MPa;
4 站房内及综合管廊内供热管道及管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1.1.4 保温层设计时宜采用经济保温层厚度。当经济保温层厚度不能满足节能、工艺、安全要求时,应按下列技术安全条件确定保温层厚度:
1 管道散热损失;
2 供热介质温降;
3 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
4 有限空间内的环境温度;
5 管道或管沟的周围土壤温度。
11.1.5 综合管廊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可利用常设的通风措施进行降温。
11.1.5 综合管廊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可利用常设的通风措施进行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