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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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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网布置

8.1.1 城镇供热管网的布置应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其他管线及构筑物、园林绿地、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 城镇供热管网管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管道应布置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2 城镇道路上的供热管道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布置在车行道以外,同一条管线应只沿街道的一侧布置;
    3 通过非建筑区的供热管道宜沿道路布置;
    4 供热管道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矿山采空区、山洪易发地、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5 供热管道宜避开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和重要的农田基本设施;
    6 供热管道应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等;
    7 供热管道宜与铁路或公路的隧道及桥梁合建。
8.1.3 管道穿越建筑时可采用非开挖方法敷设,当采用开槽施工法敷设在专用通行管沟内时管径不应大于300mm。
8.1.4 供热管道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管道可与给水管道、通信线路、压缩空气管道、压力排水管道同舱设置;
    2 蒸汽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设置;
    3 供热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设置。
8.1.5 庭院管网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平衡调节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处。当建筑热力入口不具备安装调节和计量装置条件时,可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热负荷变化规律、室内系统形式、供热介质温度及压力、调节控制方式等,分别设置管网。
    2 当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供水温度不同时,宜在建筑热力入口处设置二次循环水泵或混水泵。
    3 生活热水系统应设循环水管道。
    4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供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热力入口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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