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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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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应采取降低噪声和振动的措施,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10.1.2 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10.1.3 热力站的安全出口和安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力站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当热水热力站、中继泵站、隔压站的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4 门或安装洞(孔)的尺寸应满足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进出;
    5 多层站房应设置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及安全防护措施。
10.1.4 站内管道和设备排出的水应引向排水系统。当站内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
10.1.5 站内应设置必要的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少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应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多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宜采用手动单轨或单梁吊车;
    3 当起重重量大于2t时,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10.1.6 站内地坪到屋面梁底(屋架下弦)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不应小于3;
    2 当采用单轨、单梁、桥式吊车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桥式吊车时,除符合第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吊车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10.1.7 站内宜设集中检修场地,集中检修场地的面积应根据需检修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当不设集中检修场地时,应在设备周围留有检修空间。
10.1.8 站内管道及管件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选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1.9 站内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站内闭式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10.1.10 站内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柜、仪表柜等设备。
10.1.11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管道上宜设置支、吊架,施加在设备上的管道荷载应符合设备要求。
10.1.12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及管路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扶梯和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
10.1.13 中继泵站、隔压站、热力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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