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照明
12.3.1 除中继泵站、隔压站、热力站以外的下列地方应采用电气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 有人工作的通行管沟和综合管廊内;
2 有电气驱动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检查室;
3 地上敷设管道装有电气驱动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地方。
12.3.2 在综合管廊、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防潮的密封型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12.3.3 在综合管廊、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12.3.3 在综合管廊、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