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一般规定
15 设备试运转
15.1 一般规定
15.1.1 设备试运转前应编制试运转方案。试运转方案应经批准后实施。
15.1.2 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路均应在试运转前全部施工完毕,润滑、液压、水、气、电气、仪表控制设备均应按系统检验完毕。
15.1.3 设备试运转所需要的能源、介质、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均应满足试运转方案的要求。
15.1.4 试运转的设备、进出口管道及周围环境应清理干净,周围不得有粉尘、噪声、振动较大的作业。
15.1.5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安全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安全装置的功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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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单体设备试运转时间或次数,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运转的设备不间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h。
2 往复运转的设备在全程或回转范围内往复动作不应少于5次。
15.1.7 设备试运转轴承温度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0℃,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2 滑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5℃,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15.1.8 每次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完成下列工作:
1 切断电源和其他动力源。
2 进行必要的放气、排水、排污及必要的防锈涂油工作。
3 设备内有余压的应进行卸压。
15.1.9 在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设备螺栓,应进行热紧或冷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