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8.0.1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泵站设施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8.0.2 排水设施档案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巡查、维护、运行和维修资料,水质水量检测资料,各类事故处理报告,相关电子文档、摄影和摄像等资料,并应采用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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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工程竣工后,排水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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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排水设施运行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设施概况及设施一览表;
2 排水设施服务图,包括汇水边界、路名、泵站位置,主要管道流向、管径、管底标高;
3 排水设施平面、剖面图,包括进出水管的管径、标高、集水井、泵房、开停泵水位;
4 泵站电气主接线图、自控系统图;
5 排水设施相关巡查、维护、运行、维修、泵站运行记录报表。
8.0.5 排水管理单位应绘制排水系统图、排水管渠图,并应根据设施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8.0.6 排水系统图内容应包括:排水系统边界、泵站及排放口、污水厂、泵站装机容量、主管、管径、管渠流向、道路、河流等。
8.0.7 排水管渠图比例宜为(1:500)~(1:2000),应包括主管、支管、检查井、雨水口、接户井、管径、管渠长度、管渠流向、管渠底及地面高程、道路边线、沿街参照物等。
8.0.8 排水管理单位应编制排水设施量、运行技术经济指标等统计年报。
8.0.9 排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信息管理系统。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应包括基本地形图数据库、排水管渠与泵站空间信息数据库、排水管渠与泵站属性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和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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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排水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基本功能:
1 数据输入、编辑功能;
2 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3 信息维护和更新功能;
4 图形及报表的输出、打印功能。
8.0.11 排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数据库数据维护和更新机制。数据库排水设施基础属性数据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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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 排水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各类信息应具有统一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且应进行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编码应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