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管渠检查与评估
3.5.1 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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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管渠状况检查可分为功能状况检查和结构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管渠状况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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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结合下列工作进行:
1 管渠状况普查;
2 移交接管检查;
3 来自其他工程影响检查;
4 应急事故检查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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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年~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年~10年进行一次;流砂易发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及施工质量差的管道普查周期可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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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移交接管交接前应对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进行检查,并应核对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3.5.6 管渠检查可采用CCTV检测、声呐检测、量泥斗检测、潜水检查、反光镜检查、水力坡降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管渠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
注:“√”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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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采用CCTV检测进行结构状况检查前,宜对检查管段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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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CCTV检测不应带水作业,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措施,使管道内水深不大于管道直径的20%,且不应大于200mm;采用CCTV检测时管内最大淤积深度不应大于100mm。
3.5.9 采用声呐检测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300mm。
3.5.10 管径800mm及以上的未投运管道,可采用人员进管检查,并应进行摄影或摄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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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潜水检查的管渠管径或渠内高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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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从事管渠潜水检查作业的潜水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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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潜水员应实时向地面报告检查情况,并由地面记录员当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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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水力坡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坡降检查前,应查明管道的管径、管底高程、地面高程和检查井之间的距离等基础资料。
2 水力坡降检测应选择在低水位时进行。泵站抽水范围内的管道,可从开泵前的静止水位开始,分别测出开泵后不同时间水力降线的变化;同一条水力坡降线的各个测点应同时测得。
3 测量结果应绘成水力坡降图,坡降图的竖向比例应大于横向比例。
4 水力坡降图中应包括地面坡降线、管底坡降线、管顶坡降线以及一条或数条不同时间的水面坡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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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 雨污混接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接点位置探查,宜采用开井检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应对混接点位置进行标注。
2 应对目标管道逐个开井检查,记录管道的属性、管道连接关系、管道材质、管径,并应登记记录。
3 当开井探查无法判断管内混接情况时,宜采用CCTV检测。
4 在管口淹没时宜采用声呐检测。
5 采用染色检查确定管渠连接关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内应有一定水量,且水体流动;满管水时,不宜采用;
2)染色剂应投放在上游检查井;
3)染色剂应采用无毒、无害的彩色染色剂。
6 采用烟雾检查确定管渠连接关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满度应小于0.65;
2)无需检查方向的管渠应予封堵;
3)应使用无毒无害彩色烟雾发生剂和专用鼓风机。
7 需要时应安排泵站配合运行进行检查。
8 当不能准确判定混接水来源时,宜采用水质测定的方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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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雨污混接调查技术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分幅1:5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底图绘制雨污混接点分布图;
2 图形要素应包含道路名称、排水系统名称、管渠类型、管渠尺寸、管渠埋深、水流流向、混接点位置;
3 混接点要素标识应包括混接类型、混接水量、混接水质;
4 混接点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结论及建议。
3.5.17 排水管渠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专项检查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