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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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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管渠养护

3.3  管渠养护

3.3.1  排水管渠养护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渠和倒虹吸管的清淤、疏通;

   2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捞;

   3  井盖及雨水箅更换。

3.3.2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

   2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养护频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表3.3.2-2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养护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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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检查井井盖和雨水箅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铸铁井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的有关规定,混凝土井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JC 889的有关规定,检查井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 23858的有关规定;

   2  车辆经过时,井盖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高低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高低差

   3  井盖的标识应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水、污水、排水等标识;

   4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应具备防盗窃功能,或采用混凝土、塑料树脂等非金属材料的井盖,承载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 23858的规定;

   5  雨水箅更换后,应满足雨水箅最小泄水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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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内修补恢复。(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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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检查井防坠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设施上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将垃圾和杂物扔入检查井内;

   2  发现防坠设施不牢固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3.6  雨水口垃圾拦截装置中的垃圾应定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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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倒虹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倒虹管应定期清理,采用水力冲洗养护时,冲洗流速不宜小于1.2m/s;

   2  过河倒虹管的河床覆土小于1.0m时,应及时采取抛石等保护措施;

   3  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保护标志应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

   4  倒虹管养护需要抽空管道时,应先进行抗浮验算;

   5  倒虹管沉砂井应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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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压力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养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

   2  透气井内应无浮渣;

   3  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应完好有效;

   4  压力盖板应无锈蚀,密封垫应定期更换,井体应无裂缝。

3.3.9  盖板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盖板应无翘动、无缺损、无断裂、不露筋、接缝紧密,无覆土的盖板沟其相邻盖板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2  盖板沟的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径空高度的1/5;

   3  墙体应无倾斜、无裂缝、无空洞、无渗漏。

3.3.10  排水管渠疏通养护可采用射水疏通、绞车疏通、推杆疏通、转杆疏通、水力疏通和人工铲挖等方式,各种管渠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排水管渠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

   注:表中“√”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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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抓泥车等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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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明渠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并应保持水面整洁;

   2  应及时清理落入渠内阻碍明渠排水的障碍物,并应保持水流畅通;

   3  应定期检查维护土渠边坡,并应保持线形顺直、边坡整齐;

   4  明渠每隔一定距离应设清淤运输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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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排水管渠养护单位应对养护质量进行控制,排水管渠设施疏通清捞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排水管渠设施疏通清捞养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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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排水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地区的排水管渠养护质量检查办法,并应定期对排水管渠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养护质量检查每3个月应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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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养护车辆和污泥盛器在道路上作业停放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养护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及时撤离。

3.3.16  潮门、闸门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门应保持闭合紧密,启闭应灵活;吊臂、吊环、螺栓应无缺损;潮门前应无积泥、无杂物。

   2  汛期潮门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3  拷铲、油漆、注油润滑、更换零件等重点保养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4  闸门的养护应符合本规程第4.4.1条的规定。

3.3.17  岸边式排放口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清理排放口附近的堆物、搭建、垃圾等;

   2  应及时修理和加固排放口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设施;

   3  埋深低于河滩的排放口,应在每年枯水期进行疏浚;

   4  当排放口管底高于河滩1m以上时,应根据冲刷情况增设阶梯跌水等消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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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江心式排放口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口周围水域不得进行拉网捕鱼、船只抛锚或工程作业;

   2  排放口标志牌应定期检查和油漆,保持结构完好,字迹清晰;

   3  江心式排放口宜采用潜水的方法,对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等情况进行检查;

   4  江心式排放口应定期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法进行水力冲洗,保持排放管和喷射口的畅通,每年冲洗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

3.3.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排水管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冻前,可对雨水口采用编织袋、麻袋或木屑等保温材料覆盖的防冻措施;

   2  发现管道冰冻堵塞应及时采用蒸汽化冻;

   3  融冻后,应及时清除用于覆盖雨水口的保温材料,并应清除随融雪流入管道的杂物;

   4  不得将道路积雪倒入排水管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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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建设工地管渠及周边管渠养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工地周边管渠的巡视、疏通频率应高于一般地区;

   2  有泥浆水排入管道时,应及时查清泥浆源头和阻断泥浆的排放,并应采取措施养护疏通;

   3  建设工地泥浆、井点降水的处理设施应符合本规程第3.8.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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