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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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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纳管管理

3.8  纳管管理

3.8.1  排水户排入城镇排水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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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排水户内部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管道纳管方案应经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审核。

3.8.3  排水户应在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渠前设置排水检测井。

3.8.4  工业、医疗污水纳管应在排水监测井内设置闸阀门和控制装置;重点排水户应安装实时在线水量、水质监控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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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生活污水纳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类污水应经油水分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2  洗车类污水应经沉淀隔油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3.8.6  建设工地内应设置三级沉淀池,工地内雨污水及井点降水的出水应经三级沉淀池有效沉淀后排入管网。

3.8.7  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渠。(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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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排水监测井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应组织纳管工程验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规定的,应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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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并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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