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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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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管渠封堵与废除

3.7  管渠封堵与废除

3.7.1  封堵管渠应经排水管理单位批准,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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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封堵管渠应先封堵上游,再封堵下游;必要时应在封堵位置设置两道封堵。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管堵,再拆上游管堵。

3.7.3  封堵管渠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止水板、木塞、黏土麻袋或墙体等方式。管渠封堵方法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  管渠封堵方法及适用范围

   注:表中“√”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3.7.4  使用充气管塞封堵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合格的充气管塞;

   2  管塞所承受的水压不得大于该管塞的最大允许压力;

   3  安放管塞的部位不得留有石子等杂物;

   4  应按产品技术说明的压力充气,在使用期间应有专人每天检查气压状况,发现低于产品技术说明的气压时应及时补气;

   5  应做好防滑动支撑措施;

   6  拆除管塞时应缓慢放气,并在下游安放拦截设备;

   7  放气时,井下操作人员不得在井内停留。

3.7.5  已变形的管道不得采用机械管塞或木塞封堵。

3.7.6  带流槽的管道不得采用止水板封堵。

3.7.7  采用墙体封堵管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压和管径选择墙体的安全厚度,必要时应加设支撑;

   2  在流水的管渠中封堵时,宜在墙体中预埋一个或多个小口径短管维持流水,等墙体达到使用强度后,再将预留孔封堵;

   3  拆除墙体前,应先拆除预埋短管的管堵,放水降低上游水位,放水过程中人员不得在井内停留,待墙体两侧水位平衡后方可开始拆除;

   4  管渠内墙体封拆应采用潜水作业;

   5  墙体应彻底拆除,并应清理干净。

3.7.8  排水管渠的废除和迁移应经排水管理单位批准,并应在原功能被替代后,方可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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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废除旧管渠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废除的排水管渠应及时拆除,对不能拆除的,应填实处理;

   2  检查井或雨水口废除后,应填实处理,并应拆除井框等上部结构;

   3  旧管渠废除后应及时更新设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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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  进行管道维护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行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警示服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

   5  井下作业时,应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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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  井下作业时,人员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  当发现有中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4  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器具;

   5  井下作业前,应开启作业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且通风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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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  中毒、窒息应急救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护作业单位应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演练。

   2  作业人员发生异常时,监护人员应立即用作业人员自身佩戴的安全带、安全绳将其迅速救出。

   3  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监护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  当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进行下井抢救,应佩戴好便携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并应系好安全绳,严禁盲目施救。

   5  中毒、窒息者被救出后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在等待救援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施救或采取现场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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