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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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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排水防涝应急处置

7.4  排水防涝应急处置

7.4.1  排水管理单位应制定雨中巡查制度,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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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排水防涝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道路积水巡视路线进行巡视,测量道路积水深度和范围,及时统计有关积水和退水信息;

   2  根据现场道路交通和积水情况,可采取打开雨水排水井盖、雨水箅加强排水,并应专人值守与维护,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3  桥涵、下穿式立交及地道最低处路面积水深度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及时协助封闭交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并应采取应急排水措施;

   4  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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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在遭遇大暴雨、台风等极端强降雨前,对于采用强排水模式的防涝排水系统应按防涝预案要求预先降低管道水位,增加管道雨水调蓄能力,减小积水风险。

7.4.4  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和水体,在降雨预警发布后,应及时降低水位,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

7.4.5  当区域排涝泵站出现突发状况导致泵站停运时,泵站管理单位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通过周边泵站联动、临时围堰、临泵抽排、应急抢修等手段减缓地区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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