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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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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管渠巡视

3.2 管渠巡视

3.2.1 排水管渠巡视对象应包括管渠、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放口。

3.2.2 管渠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是否塌陷;

2 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 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 是否存在私自接管;

5 检查井盖、雨水箅是否缺失;

6 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巡视检查。

3.2.3 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是否冒溢;

2 井框盖是否变形、破损或被埋没;

3 井盖和井框之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井盖和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声响;

5 井盖标识是否错误;

6 井盖周边道路是否有施工。

3.2.4 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井盖链条和锁具是否缺损;

2 爬梯是否松动、锈蚀或缺损;

3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等;

4 管口和流槽是否破损;

5 井底是否存在积泥;

6 防坠设施是否缺失、破损,是否存有垃圾、杂物;

7 井内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雨污混接,是否存在违章排放、私自接管等。

3.2.5 雨水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是否丢失或破损;

2 雨水口框是否破损;

3 盖框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雨水箅孔眼是否堵塞;

5 雨水口框是否突出、凹陷或跳动;

6 是否散发异味。

3.2.6 雨水口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铰、链条是否损坏;

2 是否存在裂缝、渗漏、抹面剥落;

3 是否存在积泥或杂物;

4 是否存在积水;

5 是否存在雨污混接、私接连管、井体倾斜、连管异常;

6 网篮是否破损;

7 防臭装置是否有效。

3.2.7 明渠的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石、混凝土砌块渠岸的护坡、挡土墙和压顶有无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等;

2 护栏、里程桩、警告牌、步道等明渠附属设施是否完整;

3 明渠控制范围内的污水管网有无污水溢流或倒灌。

3.2.8 每年枯水期应对明渠进行一次淤积情况检查。明渠的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3.2-1的规定。

3.2.9 当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1 向管渠内倾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3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 擅自向管渠内接入排水管,在明渠内筑坝截水、抽水、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5 向雨水管渠中排放污水。

3.2.10 过河倒虹管应重点检查河床覆土深度,河床覆土不应小于1.0m。

3.2.11 岸边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附近是否存在堆物、搭建、垃圾等;

2 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设施是否破损。

3.2.12 岸边式排放口淤积情况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在每年枯水期时进行。

3.2.13 江心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周围水域是否存在拉网捕鱼、船只抛锚或工程等作业;

2 标志牌字迹是否清晰,结构是否完好。

3.2.14 江心式排放口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采用潜水的方法对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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