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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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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排水泵站

4.1  一般规定

4.1.1  泵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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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维护泵站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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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排水泵站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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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水泵维修后,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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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易损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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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2年一次,污水泵站宜1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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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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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宜3年检查维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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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每年汛期前,应检查和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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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应做好泵站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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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泵站应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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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宜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泵站的监控管理,相关数据应及时传至泵站控制中心,并应做好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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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泵站在正式移交接管前,应先通过施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并应按规定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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