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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8-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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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管渠修理

3.6  管渠修理

3.6.1  排水管理单位应根据管渠检查评估报告及时制定管渠修理计划,消除缺陷、恢复管渠原有功能,延长管渠使用寿命。

3.6.2  排水管渠应采用承插柔性接口的管道;大管径排水主管在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设置闸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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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排水管渠修理可分为开挖修理和非开挖修理。开挖修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非开挖修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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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排水管渠非开挖修理可分为局部修理、整体修理和辅助修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表3.6.4的规定;

表3.6.4  非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注:表中“√”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2  局部修理后的过水面积不应小于原管的75%,整体修理后的过水面积不应小于原管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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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排水管渠修理前,应对排水管渠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检测与评估并提出修复设计方案。排水管道非开挖修理前,应根据检测与评估报告,并按下列方法选用:

   1  局部或接口缺陷可采用局部修理;

   2  对管道内部严重腐蚀、裂缝、多处接口渗漏等结构遭到多处损坏的管道,应采用整体修理;

   3  强度已削弱的管道,在选择整体修理时应采用自立内衬管强度进行设计;

   4  排水管道检查井内部发生破裂、渗漏等缺陷时,应采用嵌补法、现场固化内衬、涂层内衬等方法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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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井框升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动车道下用于井框升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井框与路面的高低差应符合本规程第3.3.3条的规定;井壁内的升高部分应采用水泥砂浆抹平;

   3  井框升降施工及养护期间,应设置施工围栏保护和警示标识。

3.6.7  旧管上加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入管的管底低于旧管管顶时,加井应按新砌检查井的标准砌筑;

   2  当接入管的管底高于旧管管顶时,可采用骑管井的方式在不断水的情况下加建新井;

   3  骑管井的荷载不得全部落在旧管上,骑管井的混凝土基础宜低于主管的管底,必要时应对原管进行加固;

   4  在旧管上凿孔应采用机械切割或钻孔,不得将水泥碎块遗留在管内。

3.6.8  支管接入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管应在检查井处接入;

   2  当支管管底低于原有管管顶时,其水流的转角不应小于90°;

   3  支管应伸入检查井内,管口应与井内壁平齐;

   4  雨水管或合流管的接户井底部宜设置沉泥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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