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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 2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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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和服务人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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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镇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注:1  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3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环境卫生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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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管理及就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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