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和服务人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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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镇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注:1 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3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环境卫生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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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管理及就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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