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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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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 一般规定    

9.4.1  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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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应小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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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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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处理水量、加药量、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9.4.5  沉淀池和澄清池应采用机械化排泥装置。有条件时,可对机械化排泥装置实施自动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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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澄清池絮凝区应设取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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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沉淀池宜采用穿孔墙配水,穿孔墙孔口流速不宜大于0.1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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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沉淀池和澄清池宜采用集水槽集水,集水槽溢流率不宜大于250m3/(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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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    

9.4.9  混合设备应根据所采用的混凝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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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水质变化,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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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絮凝    

9.4.11  絮凝池应与沉淀池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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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絮凝池形式和絮凝时间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9.4.13  隔板絮凝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20min~30min;

   2  絮凝池廊道的流速应由大到小渐变,起端流速宜为0.5m/s~0.6m/s,末端流速宜为0.2m/s~0.3m/s;

   3  隔板间净距宜大于0.5m;

   4  絮凝池内宜有排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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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4  机械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15min~20min,低温低浊水处理絮凝时间宜为20min~30min;

   2  池内宜设3级~4级搅拌机;

   3  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一级的0.5m/s逐渐变小至末级的0.2m/s;

   4  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5  絮凝池内应有放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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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  折板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15min~20min,第一段和第二段絮凝时间宜大于5min;低温低浊水处理絮凝时间宜为20min~30min;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小于三段,第一段流速宜为0.25m/s~0.35m/s,第二段流速宜为0.15m/s~0.25m/s,第三段流速宜为0.10m/s~0.15m/s;

   3  折板夹角宜采用90°~120°;

   4  第三段宜采用直板;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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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6  栅条(网格)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池宜采用多格竖流式。

   2  絮凝时间宜为12min~20min;处理低温低浊水时,絮凝时间可延长至20min~30min;处理高浊水时,絮凝时间可采用10min~15min。

   3  絮凝池竖井流速、过栅(过网)和过孔流速应逐段递减,分段数宜分三段,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竖井平均流速:前段和中段宜为0.14m/s~0.12m/s,末段宜为0.14m/s~0.10m/s;

     2)过栅(过网)流速:前段宜为0.30m/s~0.25m/s,中段宜为0.25m/s~0.22m/s,末端不宜安放栅条(网格);

     3)竖井之间孔洞流速:前段宜为0.30m/s~0.20m/s,中段宜为0.20m/s~0.15m/s,末段宜为0.14m/s~0.10m/s;

     4)用于处理高浊水时,过网眼流速宜控制在0.6m/s~0.2m/s,并宜自前到末递减。

   4  絮凝池宜布置成2组或多组并联形式。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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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流沉淀池    

9.4.17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和水平流速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沉淀时间可为1.5h~3.0h,低温低浊水处理沉淀时间宜为2.5h~3.5h,水平流速可采用10mm/s~25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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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8  平流沉淀池水流应避免过多转折。

9.4.19  平流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可采用3.0m~3.5m。沉淀池的每格宽度(数值等同于导流墙间距)宜为3m~8m,不应大于15m;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4,长度与深度之比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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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    

9.4.20  斜管沉淀池清水区液面负荷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确定,可采用5.0m3/(m2·h)~9.0m3/(m2·h),低温低浊水处理液面负荷可采用3.6m3/(m2·h)~7.2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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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  斜管管径宜为25mm~40mm,斜长宜为1.0m,倾角宜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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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  斜管沉淀池的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2m,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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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9.4.23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板沉淀区的设计颗粒沉降速度、液面负荷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无数据时,设计颗粒沉降速度可采用0.16mm/s~0.30mm/s,清水区液面负荷可采用6.0m3/(m2·h)~12.0m3/(m2·h),低温低浊水宜采用下限值;

   2  斜板板距宜采用80mm~100mm;

   3  斜板倾斜角度宜采用60°;

   4  单层斜板板长不宜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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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澄清池    

9.4.24  高速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澄清池应同时投加混凝剂和高分子助凝剂。沉淀区宜设置斜管,清水区液面负荷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要求,按类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应试验验证,可采用12m3/(m2·h)~25m3/(m2·h);用于高浊度水处理时可采用7.2m3/(m2·h)~15.0m3/(m2·h);

   2  斜管管径宜为30mm~60mm,斜长宜为0.6m~1.0m,倾角为60°;

   3  斜管区上部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0m,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m,污泥浓缩区高度不宜小于2.0m;

   4  斜管下部的分离区宜每隔30cm~50cm设取样管;

   5  絮凝区提升循环的水量应可调节,宜为设计流量的5倍~10倍;

   6  污泥回流量应可调节,宜为高速澄清池设计水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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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搅拌澄清池    

9.4.25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2.9m3/(m2·h)~3.6m3/(m2·h)。低温低浊时,液面负荷宜采用较低值,且宜加设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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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6  水在机械搅拌澄清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2h~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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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7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倍~5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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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8  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机械刮泥装置,应根据水池直径、底坡、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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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脉冲澄清池    

9.4.29  脉冲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2.5m3/(m2·h)~3.2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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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0  脉冲周期可采用30s~40s,充放时间比应为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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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1  脉冲澄清池的悬浮层高度和清水区高度,可分别采用1.5m和2.0m。

9.4.32  脉冲澄清池应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设人字形稳流板。

9.4.33  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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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浮池    

9.4.34  气浮池宜用于浑浊度小于100 NTU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质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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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5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mm/s~20mm/s,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mm/s~2.0mm/s,分离室液面负荷可为5.4m3/(m2·h)~7.2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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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  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大于10m;池长不宜大于15m;有效水深可采用2.0m~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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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7  溶气罐的压力及回流比应根据原水气浮试验情况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溶气压力可采用0.2MPa~0.4MPa;回流比可采用5%~10%。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出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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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  压力溶气罐的总高度可采用3.0m,罐内填料高度宜为1.0m~1.5m,罐的截面水力负荷可采用100m3/(m2·h)~150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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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9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5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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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0  多雨、多风地区的气浮池宜设棚。

9.4.41  气浮池出水宜采用穿孔管集水,穿孔管孔口流速不宜大于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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