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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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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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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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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自用水率可采用设计规模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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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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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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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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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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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当原水的含沙量、浊度、色度、藻类和有机污染物等较高或pH值异常,导致水厂运行困难或出水水质下降甚至超标时,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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