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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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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输配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缩短管线的长度,避开毒害物污染区以及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构造处;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4  在规划和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优先将输配水管道纳入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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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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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城镇供水的事故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原水输水管道应采用2条以上,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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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管道不应出现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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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采用有压管道(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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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原水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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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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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配水管网宜采用环状布置。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采用枝状布置,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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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规模较大的供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宜考虑供水分区计量管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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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下列3种设计工况校核:

   1  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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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水质安全和设计水量、水压满足用户要求的条件下,应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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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压力输水管应防止水流速度剧烈变化产生的水锤危害,并应采取有效的水锤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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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和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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