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起重设备
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提升高度应从最低起吊部件所处位置的地坪起算。
6.4.2 起重设备吊钩在平面上应覆盖所有拟起吊的部件及整个吊运路径,吊运部件在吊运过程中与周边相邻固定物的水平方向净距不应小于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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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起重机型式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0.5t时,宜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0.5t~3t时,宜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在3t以上时,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4 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6.4.4 电动起重机及其制动器与电气设备的工作制、跨度级差以及轨道阻进器(车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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