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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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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泵房应根据规模、功能、位置、机组数量和选型、水力条件、工程场地状况、结构布置、施工技术以及安装与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进行整体考虑布置。平面布置上应采用矩形或圆形,高程布置上可采用地面式、半地下式和全地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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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水泵的选型及台数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设计扬程的要求,并应根据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运行水位、水质情况、泵型及水泵特性、场地条件、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泵房内的泵型宜一致,规格不宜过多,机组供电电压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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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水泵泵型的选择应根据水泵性能、布置条件、安装、维护和工程投资等因素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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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水泵性能的选择应遵循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原则。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大小规格搭配、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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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并联运行水泵的设计扬程宜相近,并联台数应通过各种运行工况下水泵特性的适应性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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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1台~2台,且应与所备用的所有工作泵能互为备用。当泵房设有不同规格水泵且规格差异不大时,备用水泵的规格宜与大泵一致;当水泵规格差异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备用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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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二级负荷;

   3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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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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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泵房应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供暖、通风和降噪措施。泵房的供暖和通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执行。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设计。

6.1.10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房,设计中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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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泵房前池和吸水池(井)周围应控制和防范可能污染水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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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泵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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