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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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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条件、城镇规划、城乡统筹、供水规模、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等要求,结合原有给水工程设施,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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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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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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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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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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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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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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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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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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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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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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