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防洪防涝
5.3 防洪防涝
5.3.1 仓储用地防洪防涝应纳入镇(乡)村防洪规划。
5.3.2 仓储用地的防洪主要是防御平原地区的暴雨洪水、流域地区的河洪、山区的山洪和泥石流、融雪性洪水灾害,以及海湾口及河口的涌潮等灾害。
5.3.3 山区小流域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仓储用地,应设置相应的分洪、排洪、截洪、滞洪等防洪设施,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挡土墙、跌水、涵洞、护坡、护岸、岸堤、围堰式防洪堤、泥石流拦截坝和排洪道、谷坊坝、水土保持林等防洪措施。
5.3.4 仓储用地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当地的规划防洪标准;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其防洪标准应高于当地规划防洪标准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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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仓储用地不得规划在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宜规划在蓄滞洪区内。当必须规划布置在上述区域时,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区域情况、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等因素确定规划位置,仓储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规定。
5.3.6 低洼处布置的仓储用地,应采取提升泵站进行排涝。
5.3.7 抗震设防区内的仓储设施,应充分考虑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