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消防
5.2 消 防
5.2.1 仓储用地应与邻近消防站,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灾害指挥部门,建立防灾通信联网。两条消防通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50m,消防通道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通道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0m。
5.2.2 大型仓储用地宜建设专职消防队,纳入镇(乡)村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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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储用地为特级防火单位,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规定。
5.2.4 大、中型仓储用地应备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信专线。
5.2.5 中心村仓储设施应有自备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并与附近消防站建立通信专线联系。
5.2.6 露天堆场堆放的秸秆垛、柴草垛、饲料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堆垛过密和连片,堆垛间、堆垛与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高度应小于4m;
2 严禁在大树、电力、通信架空线路下方,地下天然气、石油管线上方及防护距离内及村庄干路两侧10m以内设置堆垛;
3 危险品仓储用地和易燃可燃物堆场与邻近大面积人工、天然森林之间应设置50m宽的生土防火隔离带,并与森林内的防火通道相连,运输线路两侧应设15m宽的防火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