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 仓储用地防灾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仓储用地防灾规划主要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其他灾害的安全防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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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镇(乡)村仓储用地的防灾规划,应根据上位规划有关安全防护的要求统一部署。
5.1.3 危险品、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大型综合仓储用地宜设气象观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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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大型综合仓储用地应有备用电源及专用供电线路。
5.1.5 仓储用地外环境规划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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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严禁在镇(乡)村行政辖区内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流及封闭水域岸上设置危险品仓储用地。
5.1.7 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仓储用地距离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