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地编制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加强镇(乡)村仓储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资储存与流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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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科学发展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镇(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统领镇(乡)村各项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走向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是科学发展观核心价值的具体体现,因此创造良好的物资储存与流通的仓储用地条件,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村的仓储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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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条明确了本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村的仓储用地选址和规划;主要服务于本镇、本乡、本村的仓储用地,不适用于军用仓储、民用核工业和科学研究用的放射性物质及其废弃物、矿山废弃物堆场及尾矿库、火力发电厂储灰场等,因这些类别的仓储用地均属特殊行业,国家均有专门的标准,宜按其规定执行。
1.0.3 镇(乡)村仓储用地的规划应贯彻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科学适用的原则,并应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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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的规定是本规范各章节应遵循的共性要求。
1.0.4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主要是镇(乡)村的功能性用地规划规范,不含有物流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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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主要是镇(乡)村的功能性用地规划规范,不含有物流规划内容。因物流主要是由物流中心构成的,而物流中心应以商业性办公设施为主,并适当设置与之配套的小型仓储、配货、联运设施,如仓储用地中考虑物流方面内容,应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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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本条为本规范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