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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89-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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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仓储用地竖向工程

3.4  仓储用地竖向工程

3.4.1  仓储用地的竖向工程应与镇(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统一协调,包括高程系、坐标系、排水分区、排水方向等,并应有利于防洪和地面水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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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受潮汐作用的沿海及河口地段的仓储设施地面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潮汐最高水位1.0m,河口附近地段场库的地面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规划防洪标准标高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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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仓储用地地面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自然坡度应小于8%;

   2  道路设计纵坡宜在0.3%~7%;干路纵坡不应大于5%,支路纵坡不应大于7%;

   3  铺装的堆场、晒场设计纵坡宜为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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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台阶式布置的仓储用地严禁深挖高填,相邻台阶地的连接应采用护坡、挡土墙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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