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
2.3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
2.3.1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应考虑镇(乡)村性质、产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并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
注:对仓储用地规模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用地比例。
▼ 展开条文说明
2.3.1本条规定了仓储用地占镇(乡)村建设用地比例的上下限范围,选值视其镇(乡)村在镇(乡)村域体系中的层次,及镇(乡)村的性质和职能类型而定。
上位规范《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表5.3.1,四类用地之和的建设用地剩余值为35%~15%和36%~16%,由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四类用地分摊。要确定好仓储用地的合理比例,首先是要协调好四类用地之间的关系,而这四类用地之间的比例在我国南北方还有差异,南方生产设施用地比例相对较高,在15%~20%之间,而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用地二者相加一般在5%~7%之间,四类用地加以平衡仓储用地在16%~9%之间,而在北方仓储用地比例较高,7%~30%幅度较大。本条在对吉林省、辽宁省、湖北省、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储用地现状与规划调研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各地制定的仓储用地规划指标及构成比例,综合考虑了南北方的差异性,依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表5.3.1将仓储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平衡,确定了四个层次建议性指标,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对建议性指标进行修订,进而确定了仓储用地指标,如表1所示。
编制组认为本条规定仓储用地指标的幅度,能够反映十年到二十年规划期内,经济发展对镇(乡)村仓储用地的需求,基本上能够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
表1镇(乡)村仓储用地指标拟定表
注:对仓储用地规模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用地比例。
2.3.2 镇(乡)村仓储用地由仓储设施用地(仓储建筑、堆场及其相关设施)、仓储专用道路用地(铁路专用线、配货场、停车场)、绿化用地、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等用地构成。规划仓储用地结构宜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2.3.2 规划仓储用地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