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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89-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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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仓储用地附属设施规划

4.2  仓储用地附属设施规划

4.2.1  仓储用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仓储用地服务站(点)、仓库建筑、储仓、储囤、露天堆场、晒场、停车场(车库)、化验室、办公室、生活用房、地秤衡、门卫、大门和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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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在大中型仓储用地主要出入口宜设置仓储用地服务站(点)。服务站(点)的设置宜与仓储的规模和运营方式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1  卸装及检测区;

   2  仓储用地管理用房;

   3  车辆修配设施;

   4  加油站;

   5  公厕;

   6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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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有车辆进出的仓库出入口坡道坡度宜为2%~5%;无车辆进出的仓库应设装卸货站台,台高宜为0.8m~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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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露天堆场地面应平整,坡度宜为0.3%~3%。

4.2.5  晒场地面应硬化,晒场不应被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遮挡阳光,且每天应有大于或等于6h的日照,粮食晾晒场周围50m内不应栽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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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地秤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车辆出入口仓储用地内的一侧;

   2  秤台应设遮雨棚;

   3  秤台应便于货车上下,上下引坡的坡度宜小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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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门卫用房应设置在有利于观察大门和库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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