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运行维护
5.5 运行维护
5.5.1 供热企业应保障供热设备完好、系统调节控制功能有效;应根据用户的用热需求,合理组织供热系统运行。
5.5.2 供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对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进行运行核查的设备;
2 应制定热量结算表的检定计划,按期送检;
3 应制定运行核查计划,并按核查计划对热计量装置进行运行核查;
4 应定期分析、比较供热计量数据,保证供热计量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5 应经常检查供热计量装置电池的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换电池;
6 应定期检查水力平衡阀、压差控制阀、室内温控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工作,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阀门或温控装置;
7 应定期清洗楼栋热力入口处和每户热力入口处的过滤器。
5.5.3 用户对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应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到现场检查计量装置、分析原因。
5.5.4 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计量不准确时,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商定处理措施。修复或者更换供热计量装置期间应保障用户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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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5.4实施供热计量以后,用户将根据自己的用热需求,调整室温。热源及热力站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变化,按需供热。因此需要供热企业保障供热设备完好,定期对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外温度传感器性能、温控阀门的执行器、温控阀门的动作情况、循环水泵的变流量控制装置、变频器、压力传感器或压差变送器等定期维护检修,使系统调节控制功能有效。
热量贸易结算表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或者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由经营者依法申请计量检定。本条规定供热计量系统维护管理部门应制定强检的热量结算表的检定计划,定期送检。为掌握供热计量系统的性能状态,及时发现供热计量系统存在的隐患,供热计量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具备对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运行核查的能力。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目前无专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需要供热计量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配备对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进行运行核查的设备;并要求定期进行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核查工作,定期分析供热计量数据,评价计量数据的有效性。
5.5.5 用热单位或个人应保护供热计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装置。确需改动的,应经负责供热计量系统运行管理的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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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铅(签)封,不得弄虚作假。本条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