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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T 22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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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热量结算表

4  运行核查

4.1  热量结算表

4.1.1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热量结算表的工作条件;

   2  热量结算表的技术性能;

   3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

4.1.2  工作条件核查应根据热量结算表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并应按本规程表A.0.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组成部分安装应正确,不应有损坏和泄漏现象;

   2  各项封印应齐全;

   3  显示应无故障符号出现;

   4  工作环境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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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技术性能核查可采用总量核查法或分量核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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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当采用总量核查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应在采暖系统实际运行时进行,核查时间不应少于2h;

   2  核查标准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且测量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准确度等级;

   3  核查标准表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应安装在同一管线上,核查标准表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之间的直管段应满足仪表说明书的要求;

   4  核查期间,核查标准表和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热量累积值应大于各自热量累积值显示分辨力的100倍;

   5  被核查热量表的误差EQ超出所设定的最大允许误差Emax时,应进行离线检定或校准;

   6  检定或校准误差不符合要求的热量结算表,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7  应按本规程表A.0.2-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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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当采用分量核查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应在采暖系统实际运行时进行,流量运行连续核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  核查标准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且测量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准确度等级;

   3  核查标准表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应安装在同一管线上,核查标准表与被核查热量结算表之间的直管段应满足仪表说明书的要求;

   4  核查期间,核查标准表和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流量累积值应大于各自流量累积值显示分辨力的100倍;

   5  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配对温度传感器应插入同一个便携式恒温槽中,恒温槽温度波动不应超过±0.2℃,温度场均匀性不应大于0.05℃;核查温度应分别为30℃±1℃和90℃±1℃;

   6  水温稳定后开始读数,应先读取供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后读取回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核查不应少于2个读数循环,且供回水平均温度差不应超过±0.2℃;

   7  被核查热量结算表的流量误差EG大于所设定的最大允许误差EGmax或供回水平均温度差超过±0.2℃时,应进行离线检定或校准;

   8  检定或校准误差不符合要求的热量结算表,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9  应按本规程表A.0.2-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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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核查应每年进行1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端显示数据的连续读取时间不应小于5h;

   2  同一时间点,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3  应按本规程表A.0.3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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