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数据采集及管理
5.3.1 供热计量装置宜实现远程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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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供热计量原始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5年。供热计量装置的检定证书、运行核查报告应保存至热计量表更换后5年。超过保存期的记录应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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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供热计量数据的采集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开始时、供热结束后以及每月底应记录供热计量仪表的数据。
2 抄表中发现的热计量装置故障、抄表差错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3 当供热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时,供热计量数据估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计量数据估算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G——发生故障期间估算的用热量(GJ或kWh);
QR——供热计量装置显示的参考热量(GJ或kWh);
DD18G——故障期间的采暖度日数(℃·d);
DD18R——与QR相对应的采暖度日数(℃·d)。
当供热计量装置在短期内修复或者更换时,QR应取热计量装置重新修好后至少10d内由热计量装置计量的热量,DD18R应取在供应QR的参考期内的度日数。
当供热计量装置无法修复或不能更换时,QR应取上一供热年度热计量装置显示的热量,DD18R应取上一供热年度的采暖度日数;缺少上一供热年度的采暖度日数时,DD18R应按本规程附录G中的HDD18计取;无上一供热年度热计量数据时,应按照全楼平均数据计算。
2)度日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统计天数(d);
twpi——室外日平均温度(℃)。
当供热单位有实测的室外温度数据时,twpi应按实测数据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当供热单位没有实测的室外温度数据时,twp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maxi、tmini——气象台报告的每日最高和最低温度(℃)。
4 集中抄表系统传输数据不得更改,并应由专人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供热计量数据应存储于有冗余能力的存储系统中,并应由专人对备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供热计量数据应配置定期自动备份系统,备份周期不应大于一个采暖季。
5 采用手抄器抄取数据时,抄取人员应及时将抄取的数据输入计算机中,抄取人应对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
6 人工抄取供热计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记录人员应按指定份数和格式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应规范、清晰,记录应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涂改,数据修改应加盖记录人修改印章;
2)记录单上宜有用户的签字。当无用户签字时,记录人应对计量仪表的数据进行现场拍照,照片上应标有拍照时间,并宜规定具体时间让用户查询记录数据,补签记录;
7 供热计量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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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数据管理部门应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并宜建立网上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