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4.2.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技术性能;
3 带远传功能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
4.2.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应在实际运行条件下进行,核查的用户数量不应少于热量结算点内用户总数的10%。当不合格的用户数量大于核查总数的20%时,应对热量结算点内所有用户进行核查。
4.2.3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条件核查应在分配装置首次运行前进行。
2 技术性能核查应分为约束条件核查和测量误差核查,技术性能核查内容及周期应按照表4.2.3的规定执行。
表4.2.3 技术性能核查内容及周期
注:1 表中上角标“*”表示远传抄表运行核查周期,上角标“**”表示非远传抄表运行核查周期;
2 表中上角标“#”表示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后,没有再对采暖系统阀门进行调整或关闭时的运行核查周期;上角标“##”表示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后,对采暖系统阀门进行过调整或关闭时的运行核查周期;
3 表中上角标“+”表示计量每户供给热量的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需要进行用户热量分配误差核查;上角标“++”表示非计量每户供给热量的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需要进行户间热量分配误差核查。
3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一致性的核查应每年进行1次。
4.2.4 工作条件核查应根据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组成部分安装应正确,且应无损坏、无泄漏;
2 各项封印应齐全;
3 热量分摊周期不宜大于24h,数据显示应无故障,热量分摊数据应便于用户查询;
4 工作环境应符合热量分配装置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5 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5 技术性能核查应根据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暖季进行,且每次核查时间不应少于1d。
2 应满足所依据的热量分配模型要求的约束条件。
3 测量误差不应大于该分配装置的允许测量误差。
4 建筑物热量分配误差不应超过±2%。当误差超过±2%时,应对热量结算表和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进行运行核查。建筑物热量分配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Qf——建筑物热量分配误差(%);
Q0——热量结算表测量的热量(GJ或kWh);
Qi——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分配的每户热量(GJ或kWh)。
5 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6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一致性的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1.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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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户用热量表
4.2.7 户用热量表的技术性能核查应采用分量核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核查标准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且测量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核查表的测量准确度等级;
2 现场运行核查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执行;
3 被核查热量表的流量误差大于所设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或被核查热量表的供回水平均温度差大于0.2℃时,应进行离线检定或校准;
4 检定或校准误差不符合要求的户用热量表,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5 应按本规程表A.0.2-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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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温度面积法分配装置
4.2.8 温度面积法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所有房间内均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2 同一栋建筑物内,温度传感器设置位置应一致;
3 所核查用户每个房间的温度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数量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4 应按本规程表B.0.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9 温度面积法分配装置应保持建筑物特性不变,并应进行建筑物长期特性运行核查和室温陡降运行核查。
4.2.10 建筑物长期特性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宜在夜晚进行;
2 应采用红外热像仪对建筑物进行扫描,拍下出现条形高温区的窗户部位的热像图;拍摄次数应大于2次,每次间隔时间应大于1h;
3 对多次拍摄的热像图中窗户部位都有条形高温区的用户,应采取措施使其正常开启窗户;
4 应按本规程表E.0.1-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11 室温陡降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运行核查用户中任选一户作为室温陡降核查用户。
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同时记录分配装置所测量用户的室温和每户分配的热量,总检测时间不得少于2h。
3 将测量用户的所有窗户均打开10cm,并应同时记录分配装置所测量用户的室温和每户分配的热量,总检测时间不得少于2h。
4 将测量用户的所有窗户关上,并应同时记录分配装置所测量用户的室温和每户分配的热量,总检测时间不得少于2h。
5 每次测量间隔时间应小于15min。
6 有效测量时间应大于90min。
7 用户开关窗户期间的热量变化率不应超过±2%。当热量变化率超过±2%时,应进行离线校准。开关窗户期间的热量变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tn——开关窗户期间的热量变化率(%);
△Q1——开窗户前测量的热量(kWh或GJ);
△Q2——开窗户后测量的热量(kWh或GJ);
τ1、τ2——分别为开窗户前后的有效测量时间(h)。
8 应按本规程表E.0.1-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12 室温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温度计应采用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2 标准温度计应与被核查的温度传感器放置于同一高度,并应处于同一室温环境中。
3 室温稳定后开始读数,并应先读取标准温度计的数值,然后读取被核查温度传感器的数值。运行核查不得少于2个读数循环,读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min。
4 被核查温度传感器室温误差不应超过±0.8℃。当误差超过±0.8℃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或更换。室温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n——室温误差(℃);
Tn0——标准温度计测量的平均室温,取循环读数的平均值(℃);
Tnp——被核查传感器测量的平均室温,取循环读数的平均值(℃)。
5 应按本规程表E.0.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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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散热器热分配装置(表)
4.2.13 双温度、三温度传感器散热器热分配表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栋建筑物内所使用的散热器的形式应相同;
2 同一栋建筑物内散热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应相近;
3 分配表安装位置应正确,且应与散热器接触良好;
4 分配表的C值应与散热器的形式相一致;
5 所核查用户的每组散热器的形式、安装使用条件、安装位置及分配表与散热器的接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6 所核查的散热器热分配表热量分配软件中,设定的散热器热分配表C值与散热器的形式不一致时应重新设定;
7 应按本规程表B.0.2-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14 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栋建筑物内,散热器的特性系数应与散热器的形式一致;
2 同一栋建筑物内,室温传感器安装位置应统一;
3 计量每户供给热量的热分配装置,同一栋建筑物内散热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应相近,用户热量分配误差应满足要求;
4 所核查用户的每组散热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室温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5 所核查的散热器热分配装置热量分配软件中,设定的散热器特性系数与所核查用户的散热器的形式不一致时应重新设定;
6 应按本规程表B.0.2-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15 散热器热分配表的技术性能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温度传感器的散热器热分配表应核查室温;
2 三温度传感器的散热器热分配表应核查室温和散热器平均温差;
3 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应核查室温、散热器平均温差和热量分配误差。
4.2.16 室温运行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12条的规定执行。
4.2.17 散热器平均温差运行核查,可采用冷态核查法或热态核查法。
4.2.18 采用冷态核查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应在冷态下运行。
2 散热器平均温差运行核查不得少于2个读数循环,每个读数循环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min。
3 三温度传感器散热器热分配表的散热器平均温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散热器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
2)从第一组散热器开始逐组读取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每个温度应连续读2个数,读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min。
3)散热器平均温差不应超过±0.2℃,当平均温差超过±0.2℃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或更换。平均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pj——第j组散热器平均温差(℃);
Tpj——第j组散热器平均温度(℃);
Tp——房间内各组散热器的总平均温度(℃)。
4)应按本规程表E.0.3-1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 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的散热器平均温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用户系统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
2)应先读取供水温度,后读取回水温度,每个温度应分别连续读取3个数,读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min。
3)散热器平均温差不应超过±0.2℃。当平均温差超过±0.2℃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或更换。平均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pi——建筑物内i用户系统散热器平均温差(℃);
Tpi——建筑物内i用户系统平均温度(℃);
Tpx——建筑物内各用户系统的总平均温度(℃)。
4)应按本规程表E.0.3-3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19 采用热态核查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温度计应采用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2 设置了温度传感器安装孔的供暖系统,标准温度计应直接安装在安装孔内;未设置安装孔的供暖系统,标准温度计应直接安装在管道表面,且标准温度计的传感器与管道表面接触应紧密,并应与管道一起保温,保温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读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温稳定后开始读数,应先读取标准温度计的数值,然后读取被核查温度传感器的数值;每个温度应连续读2个数,读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min;
2)应先核查供水温度,再核查回水温度;运行核查不得少于2个读数循环,每个读数循环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min。
4 散热器平均温差不应超过±0.5℃。当平均温差超过±0.5℃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或更换。标准温度计与被核查散热器平均温差按下式计算:
式中:△Tp——散热器平均温差(℃);
Tbp——根据标准温度计检测的供回水平均温度计算的散热器平均温度(℃);
Tpz——根据热分摊装置(表)显示的供回水平均温度计算的散热器平均温度(℃)。
5 应按本规程表E.0.3-2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20 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的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每户供给热量的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应进行用户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
2 非计量每户供给热量的集中式散热器热分配装置应进行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
4.2.21 用户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时间不应少于1d。
2 用户热量分配误差不应超过±10%。当误差超过±10%时,应进行离线校准。用户热量分配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s——在运行核查周期内的用户热量分配误差;
Q——用户运行核查周期内分配的热量(kWh或GJ);
Qs——运行核查周期内用户散热器散热量(kWh或GJ);
tn——用户室内温度(℃);
τ——时间(h);
tp——用户散热器的平均温度(℃);
f——散热器的散热面积(m2);
β1——散热器组装片数修正系数;
β2——散热器连接形式修正系数;
β3——散热器安装形式修正系数;
a、b——散热器特性系数;
i——用户编号,i=1、2…n;
j——散热器组数编号,j=1、2…m。
3 应按本规程表E.0.4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22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核查时,核查时间应与分配周期相对应。
2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不应超过±10%。当误差超过±10%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户间热量分配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用户在运行核查周期内的户间热量分配误差;
Qt——用户运行核查周期内用室温分配的热量(kWh或GJ);
Q——用户运行核查周期内分配的热量(kWh或GJ);
Q0——运行核查周期内结算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kWh或GJ);
F——用户面积(m2);
tn——运行核查周期内用户室内平均温度(℃);
△τ——核查时间(s);
i——用户编号,i=1、2…n。
3 应按本规程表E.0.6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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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通断时间面积法分配装置
4.2.23 通断时间面积法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栋楼内,室温控制器安装位置应统一;
2 户内散热末端不应设置分室或分区控温装置;
3 所核查用户室温控制器安装位置、末端控温装置的设置情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4 应按本规程表B.0.3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24 通断时间面积法分配装置应进行水力平衡运行核查、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和室温运行核查。
4.2.25 水力平衡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应达到水力平衡,用户室温差不应大于1.5℃。
2 水力平衡运行核查应在供暖系统稳定后进行,核查时间不得少于5d。
3 核查时应将热量结算点内所有用户的室内温度设定为同一个最大值,并应保持分配系统的通断阀开启时间比为1。
4 当热量结算点内有10%以上的用户室温差大于1.5℃或有1户以上用户室温差大于2℃时,应对该热量结算点范围内用户进行水力平衡调节。用户室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ni——用户室温差(℃);
tnmaxi——运行核查周期内热量结算点内最高用户的平均室温(℃);
tnmini——运行核查周期内热量结算点内最低用户的平均室温(℃)。
5 应按本规程表E.0.5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26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核查,应在供暖系统稳定后进行,核查时间不得少于5d;
2 核查时每户应设定相同的室温,核查时间应与分配周期相对应;
3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不应超过±6%。当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超过±6%时,应进行离线校准或采取措施保证分配误差满足要求。户间热量分配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i——用户i运行核查周期内分配的热量(kWh或GJ);
Q0——运行核查周期内结算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kWh或GJ);
Fi——用户i的面积(m2);
Qi——参与热分配的用户i平均分配的热量(kWh或GJ)。
4 应按本规程表E.0.6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27 室温运行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1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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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流量温度法分配装置
4.2.28 工作条件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4条的规定执行。
4.2.29 测量流量的流量温度法分配装置的技术性能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7条的规定执行。
4.2.30 固定用户流量分配比例的流量温度法分配装置应进行水力平衡运行核查、流量分配比例系数运行核查、用户流量变化率运行核查和供水与回水温差误差运行核查。
4.2.31 固定用户流量的流量温度法分配装置应进行水力平衡运行核查、户间热量分配误差运行核查、用户流量变化率运行核查和供水与回水温差误差运行核查。
4.2.32 水力平衡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核查时间不应少于5d;
2 设有室温调节阀门的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运行核查时,室温调节阀门应设定为全开状态,用于平衡调节的阀门的开启状态不应改变;
3 水力平衡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25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执行。
4.2.33 流量分配比例系数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核查标准表应采用精确度等级为1级,且具有2路流量测量通道的超声波流量表。核查标准表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2 流量核查标准表应分别安装在被核查热量分配装置所在的供暖管道的上游及下游处,且上下游的直管段应满足测量要求。流量核查标准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
3 应分别测量进入各用户的流量及热量结算表流量。
4 应检查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Gi——流量分配比例系数;供暖立管单侧连接用户时,为被检用户流量分配比例系数;供暖立管两侧连接多个用户时,为多个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
Gi——流过第i个(组)用户的流量(m3/h);供暖立管单侧连接用户时,所测流量为被检用户流量;供暖立管两侧连接多个用户时,所测流量为多个用户的流量和;
G0——流过热量结算表的总流量(m3/h)。
当供暖立管单侧连接用户时,软件设定的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应与被核查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一致;当供暖立管两侧连接多个用户时,软件设定的多个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应与被核查的多个用户流量分配比例系数一致。
5 所核查用户的流量分配比例系数与热量分配软件设定不一致时应重新设定。
6 应按本规程表E.0.7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34 用户流量变化率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选一个中间用户作为核查用户,应关闭与被核查用户相邻用户的阀门,测量被核查用户阀门关闭前后的流量。
2 用户的流量变化率不应超过±8%。当流量变化率超过±8%时,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整改,整改复检仍不合格应更换新表。用户流量应按本规程第4.2.3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方法测量,阀门关闭前后用户流量变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β——用户流量变化率(%);
V1——阀门关闭前用户的流量(m3/h);
V2——阀门关闭后用户的流量(m3/h)。
3 应按本规程表E.0.8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35 供水与回水温差误差运行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核查的供水与回水温度传感器应插入同一便携式恒温槽中,恒温槽温度波动不应超过±0.2℃,恒温槽控制温度应分别为30℃±1℃和50℃±1℃。
2 水温稳定后开始读数,应先读取供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然后读取回水温度传感器测量值,运行核查不得少于2个读数循环。
3 供水与回水温度差不应超过±0.5℃。当温度差超过±0.5℃时,应进行离线检定或校准。供水与回水温差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i——供水与回水温差误差(℃);
tgi——所检测的供水温度平均值(℃);
thi——所检测的回水温度平均值(℃)。
4 应按本规程表E.0.9的格式填写核查记录。
4.2.36 户间热量分配误差的运行核查应按本规程第4.2.2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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